懷孕必備三要素:健康之卵子(Oocyte)、精子(Sperm)、及子宮(Uterus),任何夫妻只要具備這三個條件就有機會受孕,但有些婦女被上帝開了玩笑忘了給子宮,或因子宮長腫瘤而切除,以致無法受孕,此時需藉助她人子宮才有機會受孕,也就是所謂的「代理孕母」。
門診偶爾會遇到要求代理孕母之個案,她們通常都已自己找好代理者,只求醫師協助安排試管嬰兒(IVF)療程而已,但礙於台灣「人工生殖法」限制(2007.3 頒佈實施),目前仍無法協助她們完成心願。(按人工生殖法只允許借卵子或精子)。
沒有子宮之婦女想擁有小孩有兩種解決方式:
- 領養他人小孩
- 尋求代理孕母
前者需經一定之法定程序排隊等候,等待期長且可遇不可求,並非每位婦女都能幸運領養到小孩,所以最實際有效的方式就是直接找代理孕母,利用自己的卵子及先生之精子進行體外受精及培養,再將胚胎植入代理者子宮,如果成功懷孕,將來生下來的小寶寶會有兩位母親,一位是基因母親,另一位則是生育母親。
長久以來,因為代理孕母易衍生出許多難以預期之糾紛,所以多數國家都禁止代理孕母,縱使在美國也只有少數州允許此項行為,台灣目前是禁止的,所以想尋求代理孕母者只能自求多福了。
由於生殖醫學的突飛猛進,許多生育技術瓶頸早已突破,幾乎可以完全協助所有想懷孕之夫妻實現心願,但礙於倫理、道德及法律之爭議,以致有些人仍無法享受科技進步所帶來的美好生活,也許法律可以更人性化一點?立法速度可以更快一點?少數及弱勢族群可以更被重視?有一天她們就可以不再如此宿命了!
法律是用來規範社會秩序,解決社會問題,但也常造成新的社會問題,其實要立法解決代理孕母並不困難,只要觀念及想法改變、遊戲規則周詳、執行層面多費心,相信再複雜的難題都可以被克服,盼望不久將來不再有女人因無子宮而不敢交男友或結婚,或者因此造成婚姻上之缺憾。